一般納稅人購入舊固定資產如何開具發票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因此,轉讓舊固定資產設備屬于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開具普通發票。

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有以下幾點:
(1)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2)項目填寫齊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4)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5)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6)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7)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8)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9)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10)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凡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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