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公司預存話費購送手機所得稅如何處理
問題描述: 預存話費購手機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手機如何入賬?預存話費時,取得電信單位開具的話費發票,每月按規定消費一定話費,稅前能否扣除? 問題答復: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8號)規定,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業務(包括贈送用戶SIM卡、手機或有價物品等實物),屬于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勞務的同時贈送實物的行為,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不征收增值稅,其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是電信單位無償贈與他人實物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貴公司屬于支付一筆話費,取得電信單位贈送的一部手機。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

1801長期待攤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如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等。
6301營業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
因此,預存話費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應計為長期待攤費用,而后再按月攤銷,依據用途計入管理費用等科目,預存話費使用期限未超過一年的,直接依據用途計入管理費用等科目。取得電信單位贈送的手機應確認為營業外收入。
會計分錄為:
預存話費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長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
按月攤銷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貸:長期待攤費用
受贈手機
借:固定資產
貸:營業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貴公司獲贈的手機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貴公司支付的預存話費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如果該話費與取得收入相關且合理的,準予稅前扣除;支付的預存話費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年限不低于三年,如果與取得收入相關且合理,該攤銷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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