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清單與票面名稱不符能抵扣進項稅嗎
問:我單位是一家副食品商場,主要經營副食品批發和零售業務。最近,國稅稽查部門對我單位1999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我單位有兩次購進瓶裝酒取得的專用發票貨物名稱與銷貨清單名稱不符,認定不允許抵扣,讓我們補繳這兩筆業務的進項稅額983元。請問清單與發票名稱不符能抵扣進項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匯總填開專用發票,必須附有銷售方開具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銷貨清單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商品或勞務名稱。因此,銷貨清單上的商品名稱與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必須相符,否則不允許抵扣,稅務機關的決定是正確的。你單位應將這兩份專用發票退還給銷貨方,并索取票面名稱與銷貨清單名稱一致的專用發票,然后再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

進項稅額抵扣
抵扣進項稅額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購進原輔材料、銷售產品發生的稅額后,在計算應繳稅額時,在銷項增值稅中應減去的進項增值稅額,簡稱進項稅。
進項稅就是購進貨物時所發生的稅金,可以和銷項稅抵,如進項稅多可做為留抵稅,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銷項稅多則應向稅務部門交納稅款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從銷貨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2、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所支付給農業生產者或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款,取得經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價款按10%抵扣進項稅額。
3、購進中國糧食購銷企業的免稅糧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發票金額按10%抵扣進項稅額。
4、納稅人外購貨物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費(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按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和基金金額按7%抵扣進項稅額。
5、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有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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