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對擔保事項進行會計處理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權人實現其債權提供保障。擔保事項會形成企業潛在的或現時的義務,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可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帶來重大風險。而擔保事項形成的義務和權利又具有非即時性、間接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對其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主要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以下簡稱“或有事項準則”)。

對于擔保事項的會計處理,關鍵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注意區別企業為自身債務擔保和為他人債務擔保的會計處理
企業為自身債務擔保,如企業以自已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向銀行借款,被擔保的債務(銀行借款)已在企業財務報表中確認、列報,企業并不會因為該擔保事項產生額外的或有負債,但企業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債務的擔保情況及資產因抵押、質押而所有權受限制的情況。若到期未能償還債務,債權人行使抵押權
或質權,對抵押、質押資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買時,企業進行資產處置的會計處理。對于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集團,發生于合并范圍內的擔保,從合并會計主體來看,相當于是企業以自己的資產為自身債務擔保,亦應按上述辦法處理。
(二)注意擔保事項的或有負債轉化為企業的負債或預計負債
企業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產生的或有負債,隨著時間推移和事態變化,或有負債對應的潛在義務可能轉化為現時義務,原本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現時義務也可能被證實將很可能(可能性超過50%)導致企業流出經濟利益,并且現時義務的金額也能夠可靠計量。這時或有負債就轉化為企業的負債或預計負債,
符合負債(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應當予以確認。
(三)關于擔保事項的計量
企業確認擔保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和補償資產時,應當以擔保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擔保范圍為基礎,根據擔保事項現時的事態,計算履行現時擔保義務所需支出和可追償的補償款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
(四)關于擔保的時效
擔保合同一般于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移交之時生效,按照法律應當辦理抵押、出質登記的抵押、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除非另有約定。
(五)留置和定金的會計處理
留置是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務到期不能償還而依法自然發生的(除非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在留置發生前(即債務到期前),只需對交易進行正常的會計處理。債務到期未償還,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債務人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被留置資產所有權受到限制的情況。留
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結束后,債務人仍未還款,債權人以留置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時,債務人作為以資產抵償債務的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采購貨物、接受勞務按照購買合同、勞務合同支付定金,作為預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處理。如果以后企業不履行約定,已支付的定金不能收回,作為損失處理;如果對方未履行約定,企業在收到對方雙倍返還的定金,或確定能夠收到返還款時,沖回預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超過原支付金額部分作營業外收
入。
怎么對擔保事項進行會計處理?看完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對擔保事項的會計處理有了更多的理解,以后在工作中可以更好的運用知識處理相關的業務。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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