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計算錯誤少繳稅款是否進行罰款
【問題】
《稅收征管法》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以內可以追征其稅款和滯納金。是不是因納稅人計算錯誤少繳稅款在3年以內的,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稽查時,只追征稅款、滯納金,而不進行罰款?
【解答】
如果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不屬于納稅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也就是說,不被定性為偷稅行為的,則只就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必交納罰款。
少繳稅款追征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處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者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第八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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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為一房地產企業。我公司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專門用于安置其他地塊上的拆遷戶。我公司與拆遷戶簽訂的購房合同單價為1800元/平方米(該定價為當地物價部門核定),因最近幾年建筑成本上升,現我公司的建筑成本現已達3000元/平方米。對于成本價與購房合同價之間的差價1200元/平方米,拆遷戶所在的原拆遷地塊的用地單位將此部分差價補支付給我公司,請問,該部分收取的成本差價款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繳納營業稅。貴公司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給其他房地產企業拆遷后無房的被拆遷戶,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價款計算營業稅。其他房地產企業支付的補償款若與貴公司銷售不動產有關,應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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