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能否要求退還留抵稅款大于累計欠稅的那部分稅款
最近,某地一破產企業要求國稅部門退還留抵稅款大于累計欠稅的那部分稅款。對此,稅務部門的答復是,破產企業留抵稅款大于累計欠稅的不能退稅。但企業方面認為,未抵完的留抵稅款是國家欠企業的,應該退。雙方一時間僵持不下。那么究竟誰講得對呢?針對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無論稅務機關,還是破產企業,凡事都要依法辦事,才能讓人口服心服。
其實,國家對倒閉、破產、解散、停業企業的稅款抵扣問題早有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42號)規定,從1995年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在5年內實行按比例抵扣的辦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倒閉、破產、解散、停業等原因不再購進貨物而只銷售存貨的,或者為了維持銷售存貨的業務而只購進水、電的,其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抵扣,可按實際動用數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按動用數抵扣期初進項稅額,需提供有關部門批準其倒閉、破產、解散、停業的文件等資料,并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如果是在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后仍未抵完的應轉入存貨成本。如果是破產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5]288號通知精神,對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稅務機關不再退稅。

納稅人在持續經營的情況下,留抵稅額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但納稅人終止經營時留抵稅額則無法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應如何處理《增值稅暫行條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至于《若干政策通知》第六條規定的“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理性分析應有兩層含義:一是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資格時,即使存貨尚未銷售出去,其進項稅金已經抵扣完的也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簡單理解就是已抵扣的不補稅)。以甲企業為例,如果注銷時尚有存貨鋅錠25噸,所含的進項稅金6萬元已經抵扣,即使期末沒有留抵稅額,這6萬元也不作進項稅額轉出、不需要補稅。二是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資格時,如果存貨未處理完同時其進項稅金也未抵扣完,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簡單理解就是未抵完的不退稅)。仍以甲企業為例,如果注銷時尚有存貨鋅錠25噸,其進項稅金6萬元也未抵扣,如此形成的留抵稅額應不予退還。可見這條規定僅僅是針對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資格時尚有存貨而言,不能擴大理解為: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其留抵稅額一律不予以退稅。因為一般納稅人的存貨與留抵稅額之間不存在必然的正對應關系,而且形成留抵稅額的原因很多,應當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區別對待。
破產企業能否要求退還留抵稅款大于累計欠稅的那部分稅款?上文簡單、概括的講述一般公司注銷時留抵稅額的稅務處理,工作人員平時申報納稅的時候,需要注意,及時繳納相應的稅款。有疑問的話,可以到會計學堂官網,找我們的答疑老師,在線幫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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