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股是否也應交個人所得稅
問:股份合作制企業年終從稅后利潤中分配給員工股東的股金,即配送股權,既非股息,也非紅利,是否應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后,對已進行身份置換的員工股東年終分配的紅利,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有哪些優惠政策?
答:根據1994年3月31日國稅發[1994]0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十一條的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股東取得的紅利除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其它紅利均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分紅:公司制定出每只股票分多少現金的方案,而后按投資者持有的股票把現金打到每位持股人的賬戶里。注意,使投資者拿到現金。
配股:公司為了籌集資金,優先向原持股人發行新股,但該新股股價低于現在是市場價格,不過,原持股的人所能買到的股票數量有限制,到底一股能買多少新股,由上市公司制定方案決定。注意,這是投資者是需要付出現金買進股票的。
問:我公司原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現改制為股份制企業,但存在職工用1份股的現金置換為3份股的情況,我們的分錄為:借記現金、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貸記股本。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視同是資本溢價轉增股本,不納個人所得稅?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應用指南》中已經明確:“企業授予職工權益工具對職工進行激勵或補償,以換取職工提供的服務,實質上屬于職工薪酬的組成部分“,所以你公司這種做法不屬于資本溢價轉增股本,而應該將其納入職工薪酬管理,并按相關規定計算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會計處理:
①宣布配股時,借:管理費用-股份支付
貸:應付職工薪酬(獎勵的2份股權公允價)
②行權時,借:現金(職工支付額)
應付職工薪酬(2份股權公允價)
貸:股本(3份股權面值)
資本公積(可倒擠)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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