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對于企業以前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同時根據國稅發〔2009〕88號規定,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買賣股票發生的損失以外,其他股權投資損失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方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因此,單位發生的債權性投資或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屬于資產損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報批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能證明股權轉讓損失的轉讓協議或合同;
(二)原始投資協議或合同;
(三)原始投資(股權轉讓成本)的驗資報告;
(四)具有合法資質的中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被轉讓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相應的收款和付款憑證、成交及入賬證明;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損失的書面聲明;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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