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閑置費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是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土地閑置費屬于其中的一項,因此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土地閑置費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且財政部和國稅總局也沒有單獨出臺土地閑置費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總之,土地閑置費能否稅前扣除不像土地增值稅的規定那樣明確。因《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國家稅務總局也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土地閑置費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不得從土地增值稅中扣除,許多人認為土地閑置費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是這樣嗎?
土地閑置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應依據國土資源部的部門規定,應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與其實施條例及其直接主管部門(即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確認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截止目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土地閑置不允許稅前扣除或允許稅前扣除。下面我們看看企業所得稅法不允許扣除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從上述規定可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的情況沒有土地閑置費。那么土地閑置費是否屬于上述規定的罰款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上繳的土地閑置費不屬于行政罰款。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沒有規定土地閑置費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號 第二十七條規定, 土地閑置費計入開發產品成本,在銷售時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可以作為計稅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綜上分析,土地閑置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土地閑置費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通過上文,大家了解房地產公司支付的土地閑置費如何稅前扣除?如果大家對融資租賃或其他的問題還有疑惑,歡迎到會計學堂的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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