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資后出售如何繳稅
2011年A公司將其名下的土地投資成立一家房地產B公司,土地原價500萬元,投資時評估增值100萬元,獲取B公司股權600萬元。3個月后,A公司將B公司600萬元股權賣出,賣價為540萬元。請問A公司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收入是按600萬元還是按540萬元?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投資一家房地產公司,不適用免稅規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的計稅收入應以評估做價600萬元計繳。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鑒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在轉讓該主要以土地使用權為表現形式的100%股權時,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此時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的確認,若A公司與股權受讓方有關聯關系,A公司在計算土地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時,交易價540萬元明顯低于評估作價600萬元或當時的市場價值,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土地投資后出售如何繳稅?上文簡單、概括的講述土地投資后出售涉及到的相關稅費,工作人員平時申報納稅的時候,需要注意,及時繳納相應的稅款。有疑問的話,可以到會計學堂官網,找我們的答疑老師,在線幫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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