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境外同時取得工資收入如何扣繳個稅?
問:我公司屬于境外母公司的孫公司,境外母公司外派一個高級管理人員來我公司管理,此人為中國公民,并且全年在國內逗留時間超過90天以上,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需要合并境外母公司支付給他的工資收入一并核算。如果需要,如何計算?假設境內我公司支付給此人10000元工資,境外母公司支付工資10000元,請舉例計算?
此外,在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工資收到境外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單后能否抵扣重復交稅部分?具體的流程是怎樣的?如果未合并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工資收入只是單獨計算了實際我公司支付的工資個稅,我公司是否存在著未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義務而需要承擔稅務風險?此員工是否有需要告知我公司在境外母公司取得工資報酬的義務,如果未告知,我公司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是否由個人自行承擔未履行繳納個稅義務的風險?
答:1、關于在境內,境外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計征稅款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126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并有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的個人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兼有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的,應按稅法法規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納稅。
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能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的,準予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法規從應納稅額中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納稅義務人在境內,境外同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原則,判斷其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來源于一國的所得。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者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來源于境內和境外所得,應按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納稅;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應視為來源于一國的所得,如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如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中國公民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者受雇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從境外和境內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按稅法規定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應視為來源于一國的所得。
例:中國公民當月分別在境內、外取得工資、薪金各10000元,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暫不考慮其他因素,本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30元。
(10000-3500)*20%-555+(10000-4800)*20%-555=745+485=1230(元)
若在境外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能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的,準予按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抵扣。
2、關于申報代扣代繳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126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應自行申報納稅:
(一)境外所得來源于兩處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法規扣繳或征繳稅款的)。
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法規申報繳納、扣繳個人所得稅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十條法規報送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扣繳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除按規定予以處罰,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境內境外同時取得工資收入如何扣繳個稅?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是如何處理的,扣繳個人所得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不能因為你在國外就不繳納稅費,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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