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娛樂場所是按娛樂業還是租賃業征稅
經營娛樂場所多功能廳,有時將場地出租給單位或個人開聯歡會,舉辦卡拉OK演唱比賽,或用于舉行會議,發布新聞,開業典禮等。
請問:出租娛樂場所是按娛樂業征稅,還是按租賃業征稅?
答:娛樂場所將場地出租給單位或個人用于舉辦其他活動,如用于廠慶,店慶,開聯歡會,舉辦卡拉OK演唱比賽,或用于舉行會議,發布新聞,開業典禮等,對這類出租娛樂場所如何征稅?從原則上說,將娛樂場地出租給他人,凡是沒有舉行娛樂活動的,可按租賃業就租金收入征稅;凡是舉行了娛樂活動的,就應按“娛樂業”征稅。因為在后一種情況下,娛樂場所雖以“出租”的方式把場地讓與對方使用,但對方仍然舉辦了娛樂活動,這些場地作為“娛樂場所”的性質沒有改變,同時,娛樂場所的服務人員仍然在為“租賃者”服務,其營業并沒有因為出租而中止,只不過是消費者不是與娛樂場所直接發生購買服務的關系,而是由“租賃者”與之發生關系而已,這種出租實際上就是包場性質。

因此對娛樂場所出租給他人用于舉辦帶有娛樂性的活動的收入,無論其收費方式如何,都屬于“娛樂業”的征稅范圍。當然,對于單位和個人把場地租給他人開辦娛樂場地,或將娛樂場租賃給他人經營的收入仍應按租賃業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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