鉑金手飾是否屬于應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的金銀手飾?
答:
從1995年1月1日起,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簡稱為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改為零售環節征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首飾在工業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533號)的規定:鉑金首飾,俗稱白金首飾,是以鉑金屬為原料制作的一種貴重首飾。鑒于鉑金與純金、銀是不同元素的兩種貴重金屬,因此,鉑金首飾應該在生產銷售環節依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不適用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消費稅。

消費稅的特點是什么?
答:
1、消費稅征稅項目具有選擇性。消費稅以稅法規定的特定產品為征稅對象。即國家可以根據宏觀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消費品征收消費稅,以適當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費品的消費需求,故可稱為消費稅稅收調節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產品設計不同的稅率,同一產品同等納稅;
3、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
4、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以及從價從量復合計征三種方法征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X適用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X單位稅額
5、消費稅征收環節具有單一性;
6、消費稅稅收負擔轉嫁性 最終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鉑金手飾是否屬于應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的金銀手飾?”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該怎么繳納消費稅了。如果有不明白的,可及時聯系老師,資深老會計為大家在線答疑解惑哦。會計學堂,與大家一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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