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審核房地產企業合同
房地產開發合同是企業經濟活動的準則,既可以維護企業的利益,也明確規定了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是企業經濟活動必須遵守的法律規范。
一般地講,進行稅收審核并不需要對合同的所有內容進行了解而只需關注其中與稅收相關的條款即可。
1.合同的標的金額
從財務核算角度看,合同標的金額就應當是將來應計入收入或成本費用的金額,所以,該金額對于財務核算及涉稅事項意義重大,應是稅收審核所應關注的首要因素。從理論上說,合同標的金額應與最終的收取或支付金額完全一致,但由于合同執行過程中各種特殊情況的出現,一般會有一個比較合理的差額,所以,最終確定的金額應以實際收支的金額(企業開出發票和收到發票的金額)為準。以成本項目為例,應該有4種狀態:一是有合同又有發票,應該確認成本;二是有合同無發票,可以暫時確認成本,但最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確定成本;三是無合同有發票,一般情況下將不予確認成本;四是無合同無發票,不能確認成本。從這4種狀態可以看出,一個成本項目的支出缺少了合同金額就基本失去了確認的可能。
2.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
從稅法角度看,付款方式可以確認收入和成本的時間。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對企業收入的確認基本是按照雙方的付款方式來進行規定的。在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銀行按揭等付款方式下,企業確認收入的時間有很大區別,這體現了稅法對于合同的認可和尊重。從另一角度講,合同也是稅法確認收入的合理依據。

3.相關的約定事項
合同中的一些約定事項可以驗證成本、費用支出是否合理,比如建筑施工合同約定的承包方式,就可以大體劃定計入開發成本的項目范圍。一般來說,在包工包料的總包方式下,計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的支出項目應為“工程費”而不應是其他項目。在實際審核過程中,仍有在總包方式下企業以大量“材料費”計入開發成本的現象。這時的材料費雖然取得了相應的發票,但已明顯與合同約定的條款不符,因而不能計入開發成本總額。還有,一些企業在合同未約定相關條款的情況下大量支付工地工程用電支出,就可以被認為是一種與企業無關的支出而不能計入開發成本總額。處理原則是: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工程電費由開發商承擔,相當于主合同標的額并不包括這部分支出,實際支出的電費可以計入開發成本;如果合同約定工程電費由施工方承擔或合同對此無約定條款,則均應視為由施工方承擔,開發商不得再列支電費支出。以此類推,一切與工程施工有關但卻單獨由開發商支出的成本費用項目均應適用這一原則。
4.簽約的時間
在特定的情況下,合同的簽署時間有可能直接影響稅款的計算,這主要涉及一些減免稅政策的實施和截止時間。比如土地增值稅就有“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1994年1月1日后5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此項政策的最終優惠時間已延長到2000年底)。這時,合同簽署的時間即成為一種決定性因素。房地產開發合同、立項批文或土地出讓合同的簽署時間,可以決定其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在確定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前提下,商品房銷售合同的簽署時間將成為一個劃分是否可以減免稅的實質性界限。也就是說,簽署于2000年12月31日前后的合同收入,在納稅問題上將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前者免稅,而后者則要全部計入收入總額納稅。
如何審核房地產企業合同?稅務審核上比較關注的是與稅收政策相關的內容。以上是我們關于房地產企業合同審核的一些介紹,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這些行業的小伙伴們了解新的稅法內容。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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