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利潤分回的納稅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填報說明,假定上述投資收益的納稅抵免限額為31.25萬元,在俄羅斯實際已負擔稅款25萬元,未提及納稅事項忽略不計,則所述境外投資所得的申報流程如下:
1、會計處理時已經計入投資收益的境外所得100萬元,全額調減(附表三第12行-對應附表六第2列);
2、計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換算為含稅金額)125萬元,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31.25萬元(主表第31行-對應附表六第10列);
3、計算申報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25萬元(主表第32行-對應附表六第13列).

外企從高新企業分回投資收益如何納稅
對投資收益的所得稅處理,應按稅法的規定辦理,與會計核算的方法無關.《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這種確認投資所得的方法實際上與成本法確認投資收益的方法相同.如果采取權益法核算,在年末按照被投資方實現的凈利潤確認的投資收益,無需納稅,應作納稅調減處理.在次年被投資方確認利潤分配時,再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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