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舊固定資產折舊如何計提
問:如我購置舊固定資產,折舊按什么年限攤?
答:國稅發(2000)084號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另又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5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原值及折舊年限認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095號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政策精神,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主管稅務機關首先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如果有關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難以準確估計,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所以您單位的購置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可以按:
一、對于納稅人購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對其原已提折舊年限掌握的情況下,可按其折余年限繼續提取折舊。
二、如果無法確定已提折舊年限,可按上述國稅函[2003]1095號規定掌握。

折舊年限相關規定:
關于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其實《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已十分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除正常計提折舊外,財稅部門也下發了加速折舊的相關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購置舊固定資產折舊如何計提?上文簡單、概括的講述一般公司購置舊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工作人員平時賬務處理的時候,需要注意,及時核算相關成本費用。有疑問的話,可以到會計學堂官網,找我們的答疑老師,在線幫你解惑。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