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扣繳義務人適用稅額(率)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的公告》(2011年第63號)規定:“四、資源稅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率)標準規定如下:
(一)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率)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金額)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資源稅應稅產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率)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金額)代扣代繳資源稅。
收購數量(金額)的確定比照課稅數量(銷售額)的規定執行。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首次開具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除以上修改外,資源稅的代扣代繳仍按總局1998年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執行。”

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的區別有哪些?
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的區別:
1、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2、納稅人亦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3、扣繳義務人既非純粹意義上的納稅人,又非實際負擔稅款的負稅人,只是負有代為扣稅并繳納稅款法定職責之義務人。即扣繳義務人收取納稅人的稅款代為納稅人繳稅的人。
4、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同樣要面對國家和征稅機關,常常會同時扮演納稅人的角色,他們的很多基本權利應該是一致的。因此把扣繳義務人與實際納稅人一起歸入納稅人的概念范疇,在實際的稅收征納關系中,有利于保護扣繳義務人在稅法上的權利。
5、納稅人也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并向國庫交納義務的單位。
6、扣繳義務人只是代扣納稅人(注意為納稅人)稅款,然后向國庫繳納稅款,真正的納稅主體還是納稅人。
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資源稅扣繳義務人適用稅額(率)標準是如何規定的的全部內容了,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屬于稅法科目里常常會遇到的一個考點,小編已在上文中為大家梳理了相關的知識點,并著重的進行了講解,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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