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罰款能不能在稅前扣除
行政罰款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非行政性罰款可否在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有八大項目不得在稅前扣除,其中包括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以及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191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據此,企業在處理罰款是否可以在稅前列支時,應注意區分該筆罰款的性質。上述私營企業支付的銀行逾期還貸罰息因不屬于行政性罰款,按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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