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補償金的稅法與會計的差異

2019-05-13 17:1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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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新聞到處充斥著房產信息,房地產企業有著強大的存在感。房地產企業的資金流是很重要的,拆遷需要支付拆遷補償款。作為取得拆遷補償款的企業,動遷補償金的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有哪些?

動遷補償金的稅法與會計的差異

問:企業響應市政建設搬遷,假設市政府給府付補償金1000萬,是否涉及納稅問題?  

答:您好:所得稅方面:

  國稅函[2003]115號文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規定如下:

  一、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二、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內資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的業務,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方在處理時引用了上述文件,例如蘇國稅發[2004]97號。據此,你企業以咨詢主管國稅局為宜。

  營業稅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依然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在執行時,有自己的規定,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地稅一字[1998]60號的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從征地單位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土地附著物的拆遷補償費、安置費收入和征地單位以房屋等不動產為補償費、安置費的,均應按營業稅暫行條 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依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鑒于目前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實際,區局意見,對因城鎮道路、橋梁、學校、醫院等社會公益設施建設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土地附著物的拆遷補償費、安置費收入,以及征地單位以外購房屋等不動產作為補償費、安置費的,可暫免征收營業稅。

  因此,你企業以咨詢主管稅務機關為宜。

  問: 對以上問題,會計與稅務處理是否存在差異,謝謝老師!

  答:您好:稅法與會計方面存在差異,財企[2005]123號規定:

  一、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

  二、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一)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二)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三)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四)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后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由此可見,根據上述第三點,拆遷補償款會涉及損益,而按國稅函[2003]115號文的說法是免征所得稅。

動遷補償金的稅法與會計的差異如同上文所說。按照稅法和會計的規定,分別介紹動遷補償金的賬務處理。如果大家對融資租賃或其他的問題還有疑惑,歡迎到會計學堂的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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