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公司預提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2、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3、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因此,符合以上條件的預提費用,可以作為計稅成本稅前扣除。
房地產企業不可以預提費用的情況
1、對已辦理最終結算的出包工程預提費用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第3條:“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根據該條款,31號文件中的“最終結算”應該是指工程竣工價款結算,因此,對已辦理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出包工程不得預提費用。
2、對甲供工程預提費用
參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1條,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它不屬于出包工程范圍。因此,對甲供工程中建設方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動力等項目不得預提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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