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異地施工的工程稅局為啥收個稅
問: 老師!為什麼到異地施工的工程稅務局人收個人所得稅(1%,賬務怎么處理),年終這部分稅怎么處理,企業所得稅又該怎么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十一條規定:“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帳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各地在執行中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制定了附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如湖南省長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長地稅發[2003]27號)第四條規定:“對財務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準確,不能如實反映企業經營成果的建筑安裝企業、個人和全伙從事建筑安裝的業主以及實行各類形式承包的建安工程一律按工程總收入附征個人所得稅,統一按工程總收入依2%的比例征收個人所得稅。”
宿遷地方稅務局也有規定,外地來宿遷從事建筑安裝的開票申請人,一律在開票時按1%附征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進行納稅清算。但開票申請人能證明財務制度健全或能夠提供開票申請人(項目負責人)為公司員工,項目收入、成本納入公司核算,項目所得歸公司所有的證明,則開票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關于上述到異地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應按當地的規定執行。
關于施工企業外出經營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227號)第一條規定:“建筑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下簡稱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出經營證),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以下簡稱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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