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鋼結構房應征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分別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了界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混合銷售行為,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統一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但又作了特殊明確,即《增值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明確,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應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對建筑企業提供建筑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如果兩個項目分開核算,提供建筑勞務的征收營業稅,銷售自產貨物的征收增值稅。如果未分開核算,應分別核定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再行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就是說,納稅人只要是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無論是否有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無論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中是否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都應分別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上述的門窗公司為房地產企業制作門窗并進行安裝,雖然有合同約定,但未分別核算應稅勞務和貨物銷售額,國稅機關有權核定應稅勞務和貨物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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