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提取風險準備金能不能稅前扣除
財稅〔2009〕4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指對公司一年以內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健康險業務按規定從本期保險責任尚未到期,應屬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險費中提取出來形成的準備金。按照我國保險精算規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除人壽保險業務外,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費的50%,人壽保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值得的注意的是,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列支時要遵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89號)的有關規定,即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在本期依據保險精算結果計算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余額部分,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差額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這實際上相當于在稅務上明確規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扣除標準。保險公司按“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保險精算而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如果大于上年數,則超過部分也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小于上年提取數,則需要轉回,增加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從理論上講,提存的壽險責任準備金應等于投保人交付的純保費及所產生的利息扣除當年所應分攤的死亡成本之后的余額。對保險精算工作遵循《人身保險精算規定》和《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提存壽險公司的準備金則可在稅前扣除。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對長期性健康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準備金。《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精算結果提存。長期健康險是介于短期健康險與普通壽險之間的一類業務,其責任準備金有類似于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性質,在稅前列支時稅法認可了保險有關行規。
在處理未決賠款準備金上,財稅〔2009〕4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對其要先分為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來區別對待。第一,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并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也就是說,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或者其受益人已經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事故導致的經濟損失提出來索賠。對于索賠要求,保險公司往往要經過核查手續,如勘定該損失是否在保險責任內、審核損失金額是多少等等。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第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已知保險事故發生,但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種種原因未提出賠付要求,且在索賠時效內對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有義務支付,因而保險公司需提留資金準備。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第三,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準備金,照實列支。

計提的風險準備一般計提比例是多少
計提的風險準備一般計提比例是10%。
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指南》的通知(財金[2007]23號)
十一、關于金融企業利潤分配的規定
《規則》第44條規定:“金融企業本年實現凈利潤(減彌補虧損,下同),應當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順序進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關于一般準備金的提取。
……
主營擔保業務的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指導意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資管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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