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是否有稅收優惠
通知明確,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五年企業所得稅。
二是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征五年房產稅。
三是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是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明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整體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準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準。
通知指出,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應按有關稅收優惠事項管理規定辦理優惠手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將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營業執照,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文件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通知提到,未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或轉制文化企業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已享受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對已轉制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在通知下發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以后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后是否必須為文化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是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而出臺的,目的是進一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因此,財稅[2009]34號文件所規定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中的企業應為文化企業。同時,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因此,轉制后的文化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符合上述限定。具體可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相關規定執行。
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是否有稅收優惠?但是,在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工作的會計也應該要清楚,這些稅收優惠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要進一步剖析這些稅收優惠的政策,可以通過會計學堂網進一步加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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