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不慎遺失要采取哪些措施
持票人不慎遺失了銀行匯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l)如果遺失了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失票人應當立即向簽發銀行或兌付銀行請求掛失止付。申請掛失止付應提交匯票掛失申請書(可以用匯票委托書代替),并在憑證備注欄內寫明“匯票掛失”字樣。如果在銀行受理掛失以前,包括對方銀行收到掛失通知以前,匯票金額已彼人冒領的,銀行不再承擔付款責任。持票人一旦發現匯票遺失,應盡快申請掛失,同時,依據《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免遭到不必要的利益損失。
(2)如果遺失了注明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名稱的匯票,失票人應當立即通知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收款人、兌付銀行、簽發銀行,請求這些單位或個人協助防范。因為這類匯票遺失后;銀行不辦理掛失止付。
(3)如果遺失了填明匯款人指定收款人員姓名的匯票,不能到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因為這種匯票可以背書轉讓,無法確定被背書人,銀行無法掛失,兌付行和簽發行都不予協助防范。因此,這種銀行匯票的持票人一定要認真保管好匯票,切忽遺失。銀行匯票遺失后,在付款期滿后一個月確實沒有發生什么問題的,可以由匯款人寫出書面證明,說明情況,到簽發銀行辦理退款。

承兌匯票丟失的后果
首先,盡快到付款人處辦理掛失手續,然后馬上到付款地法院(就是付款人注冊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手續.法院如果受理,會在12日內對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書.等到公示期滿后(一般不超過60日),可以要求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在此過程中,風險點是掛失止付前如果已經有人提示付款,在付款人無過錯的前提下,付款人是不負責任的,所以一定要盡快掛失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其次,如果在公示期間出現他人申報權利,或者在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后付款人拒絕付款,你可能必須面對民事訴訟.在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后,你可以據此要求付款人付款.這樣,可能造成的損失就是公告費和保證金利息(法院會要求提供保證金)。
關于銀行匯票不慎遺失要采取哪些措施的內容先介紹到這里,不然會計工作就失職了,將需要為丟失銀行匯票承擔更多法律責任。會計工作中遇到其他票據丟失的問題,也可以通過會計學堂網進一步了解。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