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怎么做
資產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失
貸:原材料 等科目(一般納稅人還應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
如果有殘值或保險公司有賠償的,或找到責任人的
借:現金 存款 其他應收款(責任人)
貸:待處理財產損失
最后沒辦法彌補的
借: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失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屬于非正常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我們認為,企業不論以任何原因終止經營行為,都存在一個清算過程.在被投資方清算過程中,你單位無論作為債權投資還是股權投資,都應該參與到對方企業清算過程中的.所以,稅務機關要求你單位提供對方企業的清算資料,符合現行政策規定.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三)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八)其他相關證明".目前,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主要由省以下稅務機關負責,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情況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資料.而且,稅務機關要求你單位提供對方企業的清算資料,屬于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相關證明".可見,上述二個文件并不存在矛盾.

資產損失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要一致嗎
這兩者有可能不一致,因為會計處理遵照是財政部的會計準則,稅務處理遵從的是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
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之間的差異。
(1)關于追補確認資產損失的追溯期限問題。會計核算中只要發現以前年度存在應計而未計的資產損失,不論其屬于以前的哪一年度,都應予以確認。只不過新會計準則規定,確定前期差錯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可以從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間開始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額,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也應當一并調整。在稅法中,雖然國稅發[2009]88號文及國稅函[2009]772號文中未規定追補確認以前年度資產損失的追溯期,但按下位怯服從上位法的原則,追補確認資產損失的年度不應超過三年,而不應無限期追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清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順便指出的是,非因稅務機關責任,追補審批確認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不應涉及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問題。
(2)關于資產損失處理程序。在會計核算中,如果發現以前年度應計而未計的資產損失,應在履行內部控制程序和手續后及時按前述規定進行處理,并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在稅收處理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外商投資企業的非正常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實行備案制,內資企業實行審批制。那么,如果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存在一筆發生于2007年的非正常資產損失,現在擬追補確認,是實行備案制還是審批制呢,國稅函[2009]772號文規定須經稅務機關批準,這體現了“程序法從新”的稅收原則。
財產損失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怎么做?根據財產損失的原因不同,在會計跟稅務處理上是有差異,如果會計在做賬時拿捏不準,自己個人的做賬能力又比較差,建議先來會計學堂網學習下相關課程再說。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