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如何確認
產品分成,即多家企業在合作進行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合作各方對合作生產出的產品按照約定進行分配,并以此作為生產經營收入。
由于產品分成是一種以實物代替貨幣作為收入的,而產品的價格又隨著市場供求關系而波動,因此,只有在分得產品的時刻確認收入的實現,才能夠體現生產經營的真實所得。這一確認收入實現的標準,也是對權責發生制原則的一個例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以產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以前期投入的與該產品有關的成本費用先歸集起來,結轉為庫存商品。即:和自己生產的東西處理一樣。但是所得稅法規定這種情況應該按去的時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所得稅的收入,申報時要調整報表在。既然繳納了所得稅,那么該產品的計稅基礎也應該是按公允價值確定的申報的所得稅收入。產品真正出售時,還是需要調整產品的計稅基礎。
舉例,合作方式共支付8萬成本費用,分得產品時公允價值15萬。取得產品后17萬銷售出去。為了簡化不寫增值稅了
借:生產成本 8
貸:銀行存款 8
借:庫存商品 8
貸:生產成本 8
所得稅申報時 納稅調增收入15萬,調減成本8萬。
借:銀行存款 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8
貸:庫存商品 8
所得稅申報時納稅調減成本15-8=7萬。會計利潤:17-8=9 稅法應納稅所得額=15-8+(17-15)=9。只存在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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