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第4章第33條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 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第8條和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 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用人單位安排 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 疾人就業保障金。
分析如下:
1、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級政府規定。
2、招用殘疾人低于法定比例的,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提示:應安排殘疾人數=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省或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

企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有什么優惠呢?
(一)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三)企業應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備案手續。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以上關于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是如何規定的,以及安排殘疾人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文中做出了詳細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所以,企業應響應號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不然還是得繳納殘疾人保障金,關于這方面大家還有什么不明白的,歡迎大家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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