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轉移房屋是否征土地增值稅?
答:目前,不同稅務機關對企業重組分立過程中,現存或新設企業受讓被分立企業房屋土地權屬的行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有不同理解。有的稅務機關主張征收土地增值稅,理由是:沒有不征或免征的文件依據。
筆者認為,對企業分立重組業務不征土地增值稅的問題,不存在沒有政策依據的情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以下簡稱110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未發生國有土地轉讓行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分立不屬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行為。顯然,“沒有依據”的說法是不合適的。
其實,在企業重組分立過程中,現存或新設企業受讓被分立企業房屋土地權屬的行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焦點不是政策依據的有無問題,而是交易定性問題——現存或新設企業承受被分立企業土地和房屋權屬的行為是否屬于轉讓行為。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本次分立新設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權屬的行為,不是出售資產,也不是土地換土地的交換行為,更不是無償贈與行為,僅是法律形式上的資產轉移,并未發生產權轉讓行為,不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特點?
答:與其他稅種相比,土地增值稅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1)以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是以征稅對象的全部銷售收入額扣除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及其他項目金額后的余額,與增值稅的增值額有所不同。
(2)征稅面比較廣。
凡在我國境內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除稅法規定免稅的外,均應依照土地增值稅條例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換言之,凡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也不分內、外資企業或中、外籍人員,無論專營或兼營房地產業務,均有繳納增值稅的義務。
(3)實行超率累進稅率。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以轉讓房地產增值率的高低為依據來確認,按照累進原則設計,實行分級計稅,增值率高的,稅率高,多納稅;增值率低的,稅率低,少納稅。
(4)實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發生轉讓的環節,實行按次征收,每發生一次轉讓行為,就應根據每次取得的增值額征一次稅。
“企業分立轉移房屋是否征土地增值稅?”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該怎么做了。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直接聯系老師,資深老會計為大家在線答疑解惑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