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資保險費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范了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各種保險的財務處理原則:
一是從成本(費用)中列支的保險費
各類型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應付福利費不足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
二是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保險費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企業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職工福利的,所需資金從結余的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
三是從應付工資中列支的保險費
企業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職工獎勵的,所需資金從應付工資中列支。
四是由職工本人負擔的保險費
由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的應發工資中扣繳;職工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商業保險,屬于個人投資行為,其所需資金一律由職工個人負擔,不得由企業報銷。
新準則下,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及應用指南,職工薪酬的范圍包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既包括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各種保險,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受益對象,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全部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
會計處理上,按規定的提取額,借記“生產成本”、“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單位為職工購買保險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指出: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還指出:“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3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以上文件規定了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為職工繳納和補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可以扣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可以再扣除。除此之外,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保險費用,不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15號)規定,對單位用工效掛鉤結余工資等,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作為補充養老金的,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094號)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從上述三個文件可以看出,除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外,單位為職工購買的其他保險費用,一律要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單位代扣代繳。
職工工資保險費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和單位為職工購買保險的稅務處理 就是本章會計學堂整理的主要內容,對大家的實務操作是不是有所幫助呢?更多的知識,會計學堂在不斷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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