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發票與收貨單位不一致能否抵扣進項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七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通過鐵路運輸,并取得鐵路部門開具的運輸發票,如果鐵路部門開具的鐵路運輸發票托運人或收貨人名稱與其不一致,但鐵路運輸發票托運人欄或備注欄注有該納稅人名稱的(手寫無效),該運輸發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相反如果鐵路部門開具的鐵路運輸發票托運人或收貨人名稱與其不一致,發票備注欄也沒有注明納稅人名稱的,則該發票不得抵扣。

在哪些情況下,企業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呢?
1、是對于那些年銷售額低于500萬元的小規模試點企業,增值稅的征收率為3%,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是購進的貨物直接用于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則沒有進項稅額.
3、是購進的貨物已經作為了進項稅額抵扣的,后來又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則作為進項稅額轉出.
4、是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不能實現銷售,不會產生銷項稅額,所以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已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增值稅必須作為進項稅額轉出.
5、是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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