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甄別甲供材料自用還是轉售
答:某建筑安裝公司承攬一房地產建設項目。合同約定,該建設項目所用鋼材由房地產企業自行采購,合同總價款為20000萬元,不含鋼材價款。房地產企業采購鋼材共計5000萬元。假定合同毛利為4000萬元。
一、甲供材料自用
建設單位購買的材料實質上是建設單位自用行為,此合同為包工不包料合同。建筑安裝公司收入、成本中無需核算鋼材價款;建筑安裝公司使用鋼材時,房地產企業直接計入開發成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也就是說,裝飾勞務以外的建筑業勞務不論是否包工包料,建筑營業稅計稅依據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價款在內。建筑安裝公司雖然無須確認鋼材部分的收入,但建筑營業稅計稅依據應當包括工程所用鋼材共計5000萬元,建筑安裝公司應繳納營業稅25000×3%=750(萬元)。其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1.建筑安裝公司會計處理:
確認合同收入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6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計提營業稅金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75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750
2.房地產企業會計處理:
鋼材采購時
借:原材料 5000
貸:銀行存款 5000
建筑安裝公司使用鋼材時:
借:開發成本 5000
貸:原材料 5000
二、甲供材料轉售
假定,合同總價款為25000萬元,房地產企業采購鋼材所支付價款在工程結算時,按撥付鋼材時的市價從工程結算款中扣除,共計抵付工程結算款55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此合同為包工包料合同,建設單位購買的材料實質上是將所購鋼材轉售給建筑安裝公司,再將所售價款支付工程結算款。建筑安裝公司營業稅處理不變。房地產企業銷售鋼材,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假定,房地產企業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應納增值稅為:5500÷(1+3%)×3%=160.19(萬元)。其會計處理如下:
1.建筑安裝公司會計處理:
建筑安裝公司收到鋼材時
借:原材料 5500
貸:應收賬款 5500
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
貸:原材料 5500
確認合同收入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21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00
計提營業稅金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75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750
上述分析可知,甲供材料自用還是轉售需仔細甄別,如果納稅人將甲供材料轉售,誤判為自用處理,則房地產企業除存在少繳納增值稅款風險外,還有由于甲供材料采購時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能直接計入開發成本,房地產企業未取得建筑安裝公司開具的全額建安發票,甲供材料部分無營業稅發票入賬,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時無法扣除;建筑安裝公司會少計收入和成本,由于建筑安裝公司未取得房地產企業開具的甲供材料部分的銷售發票,建造成本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也無法扣除。

什么是甲供材料?
答:所謂甲供材料,就是建設方和施工方之間材料供應、管理和核算的一種方法,即:房地產開發商在進行施工招投標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開發方為甲方,合同中規定該工程項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開發方)統一購入,材料價款的結算按照實際的價格結算,數量按照甲方(開發方)調撥給乙方(施工單位)數量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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