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扣未扣支出的財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第六條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第七條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p>
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進行專項申報及說明。

企業當年度實際已發生但未取得發票的費用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據此,企業本年度實際已發生但未取得發票的費用支出,會計上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發票的,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取得發票時,應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可追溯納稅調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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