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不得開具專票的情形
答:(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2)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國有糧食企業除外。
(3)提供經紀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提供旅游服務,選擇差額扣除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可以開具普通發
票。
(5)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的老合同,選擇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時,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可以開具普通發
票。
(7)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 票。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辦法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的情形:
(1)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2)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 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稅的。

一般納稅人有哪些情形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 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八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 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 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 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 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 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 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 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 票和IC卡。
第十一條 專用發 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 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 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 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關于“一般納稅人不得開具專票的情形”的回答就到這了,大家是否都明白怎么來處理這個問題了呢。會計學堂的職業教師體系,結合系統的培訓教程,將能給同學最先進的會計知識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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