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一贈一”行為的稅務處理
二、稅務處理
(一)增值稅
贈送在增值稅處理上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四條(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二)企業所得稅
“買一贈一”方式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該“送”不作為贈送處理,而是含在總的銷售收入之中,并加以分配。可見在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處理上,對該“送”的規定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所謂捐贈,也稱對外捐贈,《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第一條明確:“對外捐贈是指企業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所謂組合銷售,又稱配套銷售,是指相關商品組合成套出售的方式。組合的商品必須是顧客需要的商品,且相互之間有一定的內在聯系。贈送的商品可以理解為實物折扣,如果開具發票的,顧客買和商家送的商品開在同一張發票上。這樣也符合國稅發〔1993〕154號和國稅函〔2010〕56號關于“可按折扣后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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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穆凡簡介:
稅務師,財政稅收經濟師、工商管理經濟師、通過國家司法考試(A證)、企業法律顧問考試。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本科、金融學第二學位、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華中科技大學法律碩士。兼任武漢大學導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善于通過系統化的內容梳理幫助學員打造扎實的法學基礎,通過經典化的案例演練幫助學員掌握牢靠的實務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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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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