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可否清算土地增值稅
可以的: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第六條規定:
1、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審核鑒證;稅務中介機構受托對清算項目審核鑒證時,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格式對審核鑒證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對符合要求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可以采信。
2、.稅務機關要對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工作的稅務中介機構在準入條件、工作程序、鑒證內容、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3、另外:上述文件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授權符合鑒證資格的稅務中介機構進行初步鑒證,并向主管局出具鑒證報告,再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核合格后,納稅人進行最后的匯繳稅款。所以,土地增值稅稅款還是在稅務機關繳納,受托的稅務中介機構只是對納稅人申報的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和經營收入進行初步的審核。待審核合格后,再送交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匯算清繳土地增值稅。

知識擴展
稅務稽查必須進行清算和可以進行清算的項目
一、必須進行清算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必須進行清算)
1、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并已完成銷售。土地增值稅不是按企業來清算,是按項目清算,一個企業里可能有幾個項目同時進行,有的完成了,有的沒有完成,只要是完成了的項目就要進行清算。
2、整體轉讓的開發項目,無論竣工還是未竣工都要進行清算。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稅務局可以要求清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清算)
1、已竣工的項目,并銷售完成85%以上;或者,雖然銷售沒有完成85%,但是剩余的可出售的建筑面積用來出租或自用了。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已達三年了,但仍未完成銷售的。
3、申請注銷的房地產公司,但未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
4、各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其它情況。(一般這種情是可以和稅務機關溝通后延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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