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是否視同銷售
在營改增之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要視同銷售貨物。因此,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需要視同銷售,并計征增值稅。
但是在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不動產在建工程領用外購原材料、自產產品的進項稅額,若不屬于上述規定不得抵扣項目,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需要視同銷售處理。但是,需要注意進項稅額分期抵扣問題。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在建工程分期抵扣的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當按取得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以后期間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是否視同銷售?上文已經給出了結論:不動產在建工程領用外購原材料、自產產品的進項稅額,若不屬于上述規定不得抵扣項目,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需要視同銷售處理。大家一定要記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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