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答:銷售退回(sales return)是指顧客向賣方購買后又退同的商品。很多企業允許顧客退貨,并且會全額退還貨款。
商品銷售退回的賬務處理:
銷售退貨可能發生在企業確認收入之前,這時處理比較簡單,只要將已計入“發出商品”等賬戶的商品成本轉回“庫存商品”賬戶;如企業確認收入后,又發生銷售退回的,不論是當年銷售的,還是以前年度銷售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沖減退回當月的銷售收入,同時沖減退回當月的銷售成本;如該項銷售已經發生現金折扣或銷售折讓的,應在退回當月一并調整;企業發生銷售退回時,如按規定允許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應同時用紅字沖減“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賬戶的“銷項稅額”專欄。
1.尚未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將已記入“發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額轉入“庫存商品”科目,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2.已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除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外,一般應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成本,如按規定允許扣減增值稅稅額的,應同時沖減已確認的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該項銷售退回已發生現金折扣的,應同時調整相關財務費用的金額。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時,按應沖減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應沖減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退還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如已發生現金折扣的,還應按相關財務費用的調整金額,貸記“財務費用”科目,同時,按退回的商品成本,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銷售退回的稅務處理如下:
增值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增值稅在銷售時全部確認銷項稅,實際發生退貨時開具紅字發票沖減當期的銷項稅額;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商品銷售時全部確認應納稅額。實際發生退貨時再沖減退貨當期的收入和成本,而會計上只對有控制權的不會退回部分確認收入,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需要進行遞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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