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混合銷售行為的條件?
答: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混合銷售行為有三個必要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銷售前提。如果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卻不涉及銷售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如在LED電子顯示屏為客戶發布廣告,雖然涉及貨物LED電子顯示屏,但LED電子顯示屏只是為客戶提供廣告服務的一個載體,其本身不涉及銷售貨物。
2、一項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就是兼營行為;其銷售貨物的對象和提供應稅勞務的對象是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對象,也是兼營行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之間有從屬或者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從屬或者因果關系,同樣是一種兼營行為。如生產銷售LED電子顯示屏同時提供電視廣告服務,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
3、兩個要件。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不要求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如果只涉及貨物,或者只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如轉讓LED電子顯示屏廣告位并為客戶發布廣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上列12項"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只有第2項和7項同時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
也就是說,只有同時符合以上三個必要條件的第2項和7項應稅行為,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不同時符合以上三個必要條件的第2項和7項應稅行為,以及其他"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均屬于兼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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