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怎么處理金融資產問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3號)的規定:
(1)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是指企業通過購買、吸收入股等方式,從我國境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取得我國境內其他企業的股權、債券、實務資產以及有上述資產組合的整體資產(以下簡稱重置資產),在將上述重置資產進行轉讓、收回、置換和出售等形式的處置,并取得相應的回報。
企業處置金融資產包括以下方式:① 企業收回或轉讓債權:② 企業所持有的債權轉為股權;③ 企業處置擁有支配權的實物資產;④ 企業所持有的股權出售或轉讓;⑤
企業重置資產的退回;⑥ 其他方式處置重置資產。
(2)
企業取得重置資產,已購買是實際支出或吸收入股時的作價為原價,重置資產的歸類已取得時的作價標的為準,可以使單獨作價的一家企業的一項股權、債權或事物資產的單項資產,也可以是多項資產捆綁后統一作價的組合資產。
企業對取得的部分或全部重置資產進行重新分類組合,可以按重新分裂組合后確定單項或組合重置資產的原價,但重新分類組合后的重置的資產原價,不得超過企業重置資產取得是的原價。
(3) 企業處置重置資產取得的收入,扣除有關資產的原價、費用及損失后的凈收益,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分期或分批處置重置資產的,應當在其資產處置收入超過該單項或該組合資產重置資產原價時,就超過原價的部分,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處置單項或組合重置資產發生的損失,可以從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組合資產應當在該組合資產全部處置完成后計算損失。
(4)
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應當有其自行或者委托其在我國境內的代理人、申報繳納其應納稅款。其應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選擇在其已向重置資產所屬企業所在地繳納。

外資公司代理記賬都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是否具備代理記賬資格
可以要求代理記賬公司出示營業執照及財政局批準的代理記賬資格證書等,以判斷其是否有資格從事該類業務,同時,在營業執照上還可以反映公司的成立時間,以此推斷公司的從業經驗
2、是否擁有專職的經驗豐富的財務服務人員
某些公司為降低成本,往往請兼職的財務人員充當本公司財務人員為客戶服務,其服務穩定性和質量會大打折扣。所以,建議外資企業必須當面了解擬為其服務的財務人員的經驗和能力。
財務人員是否有經驗、公司是否由各類有資格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能否提供有此類服務的證明等;其中,財務人員是否有經驗是最重要的因素,因為,一旦服務有失誤,對公司其造成的損失遠遠大于付出的服務費。
外貿企業還有很多的問題都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文章篇幅關系,小編就沒有一一為大家列舉出來了。如果你們對于外貿企業的財務問題有疑問的地方,歡迎直接在線向我們來提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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