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收入可以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從規定來看,上述公司不能等工程完工后再計算成本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應按照合同價款確定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成本,然后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如何繳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在建工程試運行生產產品的收入既不屬于不征稅收入,又不屬于免稅收入,應該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相應的成本也應允許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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