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期開紅字發票的帳務如何處理?
答:參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第十一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憑證)注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后,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填寫本期認證相符,但因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而未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外貿企業購進供出口的貨物。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填寫本月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數據。

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規定有哪些?
一、基本規定:
1、銷貨方如發生退貨、銷售折讓收到購貨方抵扣聯、存根聯的,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開票當月,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主動退還銷貨方。銷貨方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收到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記帳聯上注明“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一起,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下月領購專用發票時提交稅務機關核查。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直接作廢就可以)
(2)開票次月或以后月份,銷貨方已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但購貨方未作帳務處理,銷貨方可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來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專用發票。將紅字專用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紅字抵扣聯和發票聯不給購貨方,與收回原抵扣聯和發票聯附在一起,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依據,下月領購專用發票時提交稅務機關核查。
2 、銷貨方如發生退貨、銷售折讓,但購貨方已作帳務處理,不能退回原來的發票聯、抵扣聯時,處理如下:
(1)銷貨方在取得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的《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后,方可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來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專用發票。將紅字專用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發票聯、抵扣聯交購貨方作為扣減當期進項稅額的憑證。購貨方收到紅字發票后,應視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2)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銷貨方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處理方法:購貨方應按規定進行帳務處理并抵扣進項稅額,然后進行退貨處理,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交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購貨方憑紅字專用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沖減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論是否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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