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取得的管理費怎么交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筑公司應將從工程發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規定確認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將支付給分包單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作為成本扣除。
需要企業注意的是,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以發包人為納稅人。
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實際已構成建安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不再另外繳納稅收。因此應以建筑公司為納稅人,對掛靠業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計征營業稅,管理費不宜重復計稅;如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費,收入不全額入賬,不開具發票,則對收取的管理費按"服務業"稅目征稅。
因此對建安企業(被掛靠方)向施工隊(掛靠方)收取管理費,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

總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費如何納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在中國境內,屬于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