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特殊銷售行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營改增”相關規定,增值稅中的特殊銷售行為及相關稅務處理如下:
1.采取折扣折讓方式銷售
(1)折扣銷售
(2)銷售折扣
(3)銷售折讓
2.以舊換新方式銷售
按新貨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收購價格(金銀首飾除外)。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3.還本銷售
銷售額就是貨物銷售價格,不得扣減還本支出
4.以物易物銷售
以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
以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5.包裝物押金處理
(1)單獨記賬、沒有逾期,不征稅
(2)逾期(合同約定或以1年為限)則征稅
注意:押金為含稅收入、稅率為所包裝貨物適用稅率
(3)啤酒、黃酒按上述規定處理,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押金,無論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銷售額征稅
6.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的確定
自2013年3月1日起,直銷企業先將貨物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的,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直銷員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時,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直銷企業通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貨款,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7.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
因服務中止或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或銷售額
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納稅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8.其他注意
(1)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機場建設費.
(2)客運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
(3)提供知識產權代理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和代理報關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銷售自用舊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未抵扣進項,2014年7月1日以后對外銷售,3%征收率減按2%征增值稅,增值稅額=銷售額*2%/(1+3%)
2、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抵扣過進項,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3、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投、分、送),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4、營改增納稅人:銷售已使用的未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3%征收率減按2%征增值稅。銷售已使用的已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
上文對8項增值稅特殊銷售行為的內容與稅務處理做了總結介紹。營改增以后,特殊銷售行為相關的內容與稅務處理規定較多,大家要注意在實務工作中的應用。當然如果記不住也可也點擊小窗口,尋求金牌答疑老師的服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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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