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盈余公積怎么賬務處理
答:盈余公積常見的賬務處理如下:
企業按規定提取盈余公積時:
借:利潤分配-提取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一般盈余公積
企業按規定提取公益金時:
借:利潤分配-提取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公益金
企業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應按照轉增資本前的實收資本結構比例,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數額計入"實收資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資明細賬,相應地增加各所有者對企業的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按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以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規定在合作期間以利潤歸還投資者的投資,也作為盈余公積,在"盈余公積"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核算.

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涉稅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2000〕118號強調“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公司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然后向法人股東配股,法人股東在會計上應做利潤分配處理,對其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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