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企業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嗎
答:一般金融機構(四大銀行)是“可存可貸”, 小額貸款公司是“只貸不存”。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運用:“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即小額貸款公司從事貸款金融業務是經銀監會批準的。
《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第一條“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稅法表述適用范圍是“金融企業”,不是“具有《金融許可證》的金融企業”。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按規定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小額貸款公司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符合條件可以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三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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