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的設備及轉讓使用過的車輛如何做賬
這兩種情況下都應該盡可能簽訂協議,且均應當開具發票,但二者情況有所不同。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器設備,無論是否計提完折舊,都應該按固定資產清理的程序進行賬務處理。而開具發票問題要按稅務方面的規定辦理。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精神,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及舊貨的開票問題通常如下: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除以上所述情況以外的納稅人銷售舊貨或者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只能自行開具或者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轉讓使用過的車輛,會計上應按固定資產清理程序處理。但因為車輛屬于法定需要辦理過戶手續的財產,所以其轉讓應該按機動車輛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一般來說,雙方需要到工商部門下屬的車輛交易機構辦理交易手續,交易機構會書立交易契約并收取手續費(有手續費票據),交易雙方憑此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然后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文規定,在30日內到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等機構辦理車輛購置稅檔案變更手續,其中很重要的是涉及車輛購置稅完稅證的變更。
如果企業不按上述規定辦理,恐會遺留諸多問題,故不應省略。相應辦理轉讓手續的有關協議、繳費票據、憑證等均屬于會計處理的必要憑據。

轉讓使用過的汽車繳納的稅種
1.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文件,企業轉讓使用過的汽車屬于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中,銷售的使用過的汽車,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購進的,要按照4%減半繳納增值稅;銷售的使用過的汽車,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要按照法定稅率即17%繳納增值稅。
同時還要按照繳納的增值稅額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2.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轉讓財產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的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按照規定已經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使用過的汽車轉讓屬于財產轉讓,應按照轉讓價格扣除使用過的汽車賬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3.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轉讓使用過汽車要辦理過戶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及其上述的規定,使用過的汽車轉讓合同或協議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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