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銷售方式的稅務處理如何做?
答:折扣銷售的稅務處理
1、增值稅的處理
文件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文件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文件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由此可見,無論“營改增”前,還“營改增”后,折扣銷售銷售額的確認,取決于發票開具的形式,在實務中要做到,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金額”欄分別注明,折扣銷售才能按照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
“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可見,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折扣銷售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3、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因此,對于在企業的折扣銷售行為中個人享受的折扣優惠,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銷售企業也就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有什么區別?
一、折扣銷售:是先折扣后銷售,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打折”,會計上是按照折扣后的金額來確認銷售收入的。
二、銷售折扣: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三、銷售折讓:開具發票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四、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有什么區別:
1、折扣銷售(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2、銷售折扣是先銷售后折扣,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現金折扣”,這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企業為了提前收回貨款而給予客戶應收款 項上的減免,應該在實際發生的時候計入財務費用。
3、銷售折讓是因為企業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給購買方價款上的優惠,應該沖減銷售收入,但是注意不能沖減銷售成本。
4、三者概念并不相同,但都一定程度上做出了打折。
五、會計上處理的區別:
銷售折扣:做賬時直接按折后價處理,不體現折扣金額,按折后金額開具發票。
折扣銷售:商品賣出后,想讓客戶快還錢,少收款項相當于應收賬款貼現的代價,記作財務費用,確認收入與開票均按折前價格操作。
銷售折讓:因商品有瑕而豁免部分貨款,視同銷售減少處理,類似銷售折扣的會計處理方式。開具發票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這種情況下要記得沖減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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