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的特殊稅務處理
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股權收購是被收購企業股東與收購企業股東之間的股權變換,它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有股權轉讓是否有所得,是否繳納所得稅。
企業進行股權收購,若被收購人通過股權轉讓發生了所得,個人股東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上市股權除外),企業股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股權收購發生了股權損失,也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現規定,企業進行的股權收購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在原則上保持不變。以上稅務處理稱為一般性稅務處理。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即企業一系列的資產交易行為除了具有稅收利益以外,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75%)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企業在收購另一家企業的實質經營性資產后,必須在收購后的連續12個月內仍運營該資產,從事該項資產以前的營業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股份支付部分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
(1)購買的股權
(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2)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特殊性稅務處理
(1)一方取得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納所得稅;另一方按原計稅基礎確認新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
(2)一方取得非股權支付:確認所得或損失,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以上是關于股權轉讓稅務處理應該注意的地方,希望本篇文章,能夠解答大家的疑惑。發展中的企業有時候善用股份支付,既能留住員工,又不需要馬上支付大筆的資金。將員工的利益與企業的發展聯系起來,達到共贏的效果。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想要咨詢我們的,可以直接在線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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