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中特殊性稅務處理怎么做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股權支付部分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掌握)
【解讀】
(1)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2)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①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②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賬面凈值確定;
③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5)上述所稱“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是指:
①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母公司獲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②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③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或按接受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母公司應按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相應調減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④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在母公司主導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劃出方按沖減所有者權益處理,劃入方按接受投資處理。
3.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上述特殊稅務處理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2)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3)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4)財政部、國稅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3)條所指的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關系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其資產或股權轉讓收益如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在10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4.在企業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存續企業合并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計算。
在企業存續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乘以分離后存續企業資產占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與一般性稅務處理有何不同
一、最大的不同是企業所得稅,一般性稅務處理應按規定納稅,而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免稅。
二、根據財稅【2009】59號
第五條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特殊重組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三、實務處理:如果符合以上條件,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享受到免稅重組的優惠。
好奇企業重組中特殊性稅務處理怎么做的人看本文介紹后應該清楚了,企業重組采取的方式不同其稅務處理也不一樣,實際工作中有需要完全弄清楚企業重組中的稅務知識,也可以來會計學堂咨詢老師詳細了解。
在實際中,也存在著一些特殊情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受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限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第二條規定: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企業融資賬務處理,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企業融資形式的不同,賬務處理也不同。上文僅為大家介紹幾種主要企業融資方式及賬務處理。更多關于企業融資賬務處理問題,歡迎大家登錄會計學堂了解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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